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要闻 >>  行业资讯
毒品犯罪的无罪情形梳理【上】
发布时间:2020-12-09 16:34:59| 浏览次数:

5.jpg

经过细致的比较研究,律师现在总结整理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收容别人毒品罪无罪审判的要旨。

 

一、贩毒罪

 

1 .行为人购买他人使用的毒品后收到部分毒品自己使用的,不得认定为“级联购买”行为,从中受益,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组成部分。

1.1审判要旨:关于“代购擦吸”行为是否从中受益,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论。 很多意见认为“拖延”是为了满足自己吸食毒品的需要,不应该被视为营利行为。 另外,如果向以吸烟为目的的委托人承认持有毒品罪,向拖延的代购者承认贩毒罪,也会导致处罚不平衡。 少数毒品、毒品量大的,必须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罪行。

 

2 .综合所有案件的证据,本案未达到刑事案件定罪标准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排除充分、合理的怀疑程度,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

2.1审判要旨:本案认定行为人甘某构成贩毒罪的证据只有该案者孙某的供述、逮捕经过及通话记录,但逮捕经过及通话记录无法证明双方的具体通话内容,被告人甘某也没有没收毒品或毒资,被没收的毒品

 

3 .审理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部分言语证据和实物证据,确定案证据不符合切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要求,被告人不能认定有罪。

3.1审判要旨:一、将被告人列入管辖的检查表,咨询案件的民警,审查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不能排除酷刑的可能性,被告人被全面排除了供词。 二、提取本案所有物证(包括毒品)的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程序违法,无持有人合法签名,无合格证人,有关扣押过程无录像及其他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也与物证有关的本案毒品检查报告因相关毒品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而排除。

 

二、毒品运输罪

 

1 .吸毒者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被没收,是为了实施贩毒等其他犯罪,没有证据证明毒品量不大的情况下,应该被视为无罪。

1.1审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将自己购买的毒品出售给翟某,只有证人翟某的证词证明,被告人赵某对此予以否认,目前没有其他证据。 赵某被告的供述和证人翟某的证词证明赵某为个人在“英子”购买毒品,是吸毒者。 虽然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被没收了,但不能综合整个事件的证据,证明运输毒品是为了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行为。

 

2 .被告人运输毒品的案件是侦查人员和特情共同策划、故意制造、全过程控制的,通过诱惑、欺诈等手段对被告人犯下的违法案件,被告人应该被陷害,无罪。

2.1审判要旨:本案是张文卓、边伟宏与马进孝等共同策划、故意制造、全过程控制的共同非法事件。 被告人荆爱国的行为对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没有实际危害,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应该是无罪的。

 

3 .本案中被告人知道毒品被运输到车上的证据不充分,也没有被告人应该知道毒品等违禁品被运输到车上的事实。 因此,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嫌疑不能认为构成被告人运输毒品的罪。

3.1审判要旨:被告人可以对其相关异常行为的表现作出合理的解释。 那个辩解显然没有违背常识。 被告人在搜查阶段犯罪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都值得怀疑。 法院启动并排除违法证据排除程序。 因此,被告人知道是毒品,证据不足。

 

4 .审理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部分言语证据和实物证据,确定案证据不符合切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要求,被告人不能认定有罪。

4.1审判要旨: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把毒品运到聪明区的事实只有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据,没有其他证据。 刘某被告否认这一点,辩解有一定依据。 二、证人李某证言的案件经过细节有矛盾,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法庭无法确认该证言的真实性,对该证言不予采纳。

 

三、本案物证取证程序严重违法,最终被排除,如本案现场调查笔录、搜查笔录在现场搜查后追加,现场搜查和事后调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到两人,且搜查笔录的证人不是由与事件无关的其他公民签名。 

 

 


 
 
 上一篇:毒品辩护,律师的七个“切入点”
 下一篇:毒品犯罪的无罪情形梳理【下】

大匠律所 毒品、税务辩护律师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80540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