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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毒品行为在实务中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02-23 15:00:4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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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毒品事件,林某嫌疑人向周某出售了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获得了700元的等价报酬。 被捕后,林某为应周某要求请周某购买毒品进行辩解,自己也未从中获得任何差额。 周某直接向林某购买毒品,2克给他700元,对于林某的毒品是从哪里来的,他也不关心。 目前林某辩解说是代购,但周某并不认为是代购,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从被告人的角度认定林某是周某代购应该有利吗?

这种情况在实践案件中很常见,犯罪分子也学习了相关的司法解释等规定,为自己没有为购买者购买毒品牟利,但毒品交易一般只涉及购买者和卖方两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其实,在这里适用被怀疑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是错误的。 嫌疑人的这个辩解实际上是“幽灵答辩”,必须按照“幽灵答辩”的相关规则处理问题。 由于这类事件,毒品交易的客观情况十分明显,客观上林某嫌疑人以2克700元的价格向周某出售毒品的情况没有改变。 根据这个事实,表面上看是贩毒罪的原型成立,但林答辩说,这个毒品交易是事实,自己受周先生委托购买毒品后,不盈利转卖给周先生,就是所谓的“代购”行为。 林提出的这个“幽灵抗辩”没有得到其他证据的回应,相反,吸毒者周的证据表明自己没有委托代购毒品,直接向林购买毒品,向林支付了700元的价格,但林的毒品从哪里来,价格如何? 从周某的证言来看,这是典型的购买毒品、贩卖毒药的交易行为。 此外,这类事件还可以挖掘其他否定林某“幽灵抗辩”的证据。 例如,考察两人的关系,如果两人的关系一般,卖毒品的人几乎不可能冒险为他人免费购买毒品。 也可以考察如何获得贩毒者的电话号码。 如果两个人本来就不是好朋友关系,和贩毒者联系的号码一般都来自其他吸毒者。 另外,我们可以证明,两人的联系只是基于毒品交易,几乎没有可能冒着很大的风险为他人买单。 认为在林嫌疑人不能提供更具体的其他证据来印证周嫌疑人代购的辩解的情况下,林嫌疑人的“幽灵抗辩”不足以推翻对原有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以贩毒罪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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